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高峰学科用人管理,激发高峰学科建设人员活力,促进学科高质量发展,实现重点领域或方向的一流和突破,根据《上海高校高峰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Ⅳ类高峰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同济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学校已获批的高峰学科和参照高峰管理的学科的人员,根据上海市高峰学科动态调整结果,新获批的有关学科将自动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高峰学科建设人员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聚焦重点,打造高水平师资队伍。按照国际一流、国内顶尖、国家和区域急需的标准,凝练学科建设重点发展方向,重点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人才及优秀青年后备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师资水平,为建设特色鲜明、贡献显著、水平突出的高峰学科奠定基础。
(二)分级管理,放管结合,充分发挥高峰学科所在学院的自主权。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市新一轮“双一流”建设部署,加强学科队伍建设的顶层设计,各类高峰学科按照已获批的建设方案,建立目标任务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薪酬激励与岗位考核并举的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机制。
(三)分类管理,构建新型、灵活的用人机制。根据学科用人需求,优化用人模式,专兼结合,充分利用高等研究院管理模式、柔性引进等灵活方式,建立快速便捷的用人通道,满足不同类型的用人需求。
(四)深化交流,加强产学研及学科交叉融合。支持学科以重大任务为牵引,在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高校与企业之间、高校内部跨院系和跨学科开展联合聘任,着力解决重大理论实践问题,带动学科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外事办公室、财务处、科研管理部、文科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高峰学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高峰学科队伍建设的各项工作,以保障高峰学科建设有序推进,秘书处设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高峰学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以联席会议制工作方式,形成快速反应机制。
第五条 高峰学科所在学院(或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的校设研究机构)是高峰学科建设的实施主体,负责高峰学科的队伍建设和人员管理。各高峰学科所在学院应成立高峰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制定高峰学科团队建设方案,具体包括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遴选标准、薪酬水平、考核要求、退出机制等规定,并设立考核评聘组织与监督组织。
高峰学科团队建设方案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审核通过后,由人事处备案,为实现高峰学科建设目标提供保障。
第三章 人才队伍管理
第六条 高峰学科建设人才队伍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校内在编人员:进入高峰学科的规模一般控制在高峰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以“人员流动不调动”为原则,鼓励学科交叉融合,承担高峰学科建设任务的校内在编人员中不低于15%的人员应来自校内其他学科。
(二)校外引进人员:包含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技术支撑人员)及团队助理(管理支撑人员)。其中,学术带头人是指具有院士身份(包括海外院士)或在相应学术领域内具有国际影响力及突出成绩的教授;研究人员及团队助理的聘任条件根据各学科高峰团队建设方案执行。
校外引进人员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类,I类学科教师应全职聘用,每年在校工作时间应达到9个月以上;II类、Ⅳ类及参照高峰管理的学科教师可短期柔性引进,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月。各学科应严格把控柔性引进人员质量和数量,切实提高柔性引进人员对学科建设的实际贡献。
第七条 人员聘用应符合以下流程:
(一)各高峰学科根据学科团队建设目标和需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类型、岗位数量、岗位责任及申请条件等。
(二)各学科依据设岗方案,由学院组织招聘,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提交学科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人选。
(三)学科将拟聘用的人员上报学校,学校根据人员类别进行审核及聘任程序:
1.校内在编人员
进入高峰学科的校内在编人员在完成所在学院已聘任岗位的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高峰学科建设要求,签订高峰学科建设岗位协议(校内人员版),完成额外工作任务,报高峰学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备案。其中,校内在编人员主要包括现有存量在编人员及通过学校人才专项计划、职称评审程序引进后按照在编人员管理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及师资队伍。
2.校外引进人员
(1)经学院评审推荐及学校高峰学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审核后,全职引进的学术带头人、团队研究人员纳入高等研究院管理,柔性引进的学术带头人、研究人员由学科所在学院管理;团队助理纳入人事处人才中心派遣序列管理。经学科评审急需进入团队,但不符合学科团队建设方案的人员,学科需提供学院高峰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论证意见、人员情况说明等支撑材料。
(2)学校审核通过后,根据引进人员性质,按照《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引进人员合同、工作协议及保险类别》(附件1)签订相应合同、协议,并分别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包括人才中心)、高等研究院提供相应后续服务,其中外籍人员由外事办公室提供相应后续服务。高峰学科人员分类管理按照《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流程》(附件2)实施。
第八条 各高峰学科根据学科建设目标,对照团队建设方案、高峰学科岗位协议,聚焦高峰人员在重点研究方向上的标志性成果及大团队、大成果、大平台、大项目中的实际贡献,围绕到岗情况、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等维度细化人员考核办法。
各高峰学科建设工作小组负责对各类人员进行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聘用条件情况的,应解聘或退出。高峰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或派遣合同的,高峰学科岗位协议即行终止。
第九条 高峰学科建设期内,高峰建设人员如需续聘,原则上应在高峰聘期结束前三个月内提请至高峰学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办理续聘手续,其中,境外高峰人员应以“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续聘请示,境内高峰人员可批量提交续聘申请。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续聘申请的,视为到期终止聘用,如需再聘的,原则上应按新聘人员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高峰学科建设期结束,相关人员高峰学科岗位协议自动终止。高等研究院体制及派遣序列管理的人员应同时终止聘用。
第四章 人员经费管理
第十条 各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引进和培育战略科学家、学科领军人才、中青年科研骨干等,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基本工资,不支持上海高校间全职人员的引进。其中,用于引进人员补贴经费比例不低于60%,用于在编人员补贴经费比例不超过40%。
各学科应统筹考虑教学、科研等各类人才计划资助情况,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为导向,合理确定承担高峰学科建设任务人员的收入总量,针对参与多个高峰学科建设人员,结合其在各学科的建设任务及研究成果,根据工作实绩合理确定收入上限,原则上个人承担的高峰学科建设任务应不超过2个。
第十一条 高峰学科建设人员经费采用绩效奖励的方式进行发放,学校设置各岗位类别并明确对应的绩效奖励范围,各学科可根据《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绩效奖励指导原则》(附件3),按获批的学科团队建设方案,制定绩效奖励发放实施细则,报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审核,由人事处、财务处备案,绩效奖励发放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学校规定的范围。
第十二条 高峰学科岗位绩效奖励发放仅限已签订高峰学科岗位协议的人员。绩效奖励分平时发放和考核发放两部分,平时发放部分不超过70%。
各学科根据高峰学科建设岗位聘任实际情况,制定绩效奖励发放具体方案,平时发放部分按月发放,考核发放部分由学科组织年度考核评价,考核合格者予以发放,考核结果与发放情况报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财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高峰学科建设人员经费必须按各学科制定的高峰学科建设方案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需经高峰学科建设协调工作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学科所在学院应加强高峰学科建设人员经费的管理,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学校管理规定,主动接受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同济人〔201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引进人员合同、工作协议及
保险类别
2.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流程
3.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绩效奖励指导原则
附件1
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引进人员合同、工作协议
及保险类别
地区 |
类别 |
事项 |
<60岁以下 人员办理 |
≥60岁人员办理* |
境内人员 |
全职 |
合同 |
①⑦或②⑦ |
/ |
保险 |
① |
/ |
劳务 人员 |
协议 |
⑥⑦ |
保险 |
② |
外籍人员 |
全职 |
合同 |
③⑤⑦ |
⑤⑥⑦ |
保险 |
① |
② |
柔性 |
合同 |
⑤⑦ |
⑤⑥⑦ |
保险 |
② |
② |
台港澳人员 |
全职 |
合同 |
④⑦ |
⑥⑦ |
保险 |
① |
② |
柔性 |
合同 |
⑥⑦ |
保险 |
② |
合同类别:①同济大学聘用合同
②派遣合同
③同济大学聘用合同(外籍专家)
④同济大学聘用合同(台港澳专家)
⑤聘用合同(国家外国专家局印制)
⑥劳务协议
⑦高峰学科岗位协议
保险类别:①办理社会保险
②购买商业保险
*注:全职的外籍人员,必须办理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工作类居留许可。如未办理相应证件,解除相关合同及协议。若不能按时到岗,则学校有权注销相关证件。
全职外籍及台港澳趋同化管理人员,按全职境内人员签订合同与协议。
人事处将定期进行人员到岗情况核查。
附件2
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人员分类管理运行流程
·
附件3
同济大学高峰学科建设绩效奖励指导原则
一、绩效奖励发放标准
(一)校内在编人员(含校内双聘人员)
实行岗贴制,薪酬组成主要包含现有薪酬及高峰学科绩效奖励。其中现有薪酬由学校承担,高峰学科绩效奖励由高峰学科建设经费中的人员费支出。
(二)校外引进人员
原则实行年薪制,发放绩效奖励,其标准参照校内在编高峰人员目前整体薪酬标准,特殊情况可以特议,由高峰学科建设经费中的人员费支出。
绩效奖励的标准与高峰建设中的岗位、工作业绩结合,其发放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