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核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人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提供的申请资料完整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
申请须知
1.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填写申请表格,请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书写,确保字迹清晰可辨,内容完整无误。
3. 因调查核实工伤事故的需要,还需要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申请主体资格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伤亡人员的身份证件、近亲属的身份证件、关系证明等
(2)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加盖单位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4)两人以上目击人或知情人的证人证言(加盖单位公章)
(5)受伤人填写的受伤人表述(加盖单位公章)
4.医疗诊断证明包括病历、影像诊断报告、出院小结等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诊断证明、劳动
合同、受伤人身份证件,窗口核对完成后当场退还原件,收复印件。
根据不同的事故情形,单位还需要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因履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材料。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
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工作考勤记录、作息规定、上
下班路线图、居住地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因工外出证明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4.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其注册地的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另需提交劳务派遣协议及用工单位营
业执照的复印件。
5.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021)55214449;(021)12333;(021)12345
办事地点:
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济宁路363号杨浦区平凉路街道济宁路363号工伤认定1号窗口
接待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